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013?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013?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2-20 09:25:46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42
核心提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是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切实维护群众饮用水安全,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013?8叶/td>
发布日期 2013-06-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zwgk.gov.cn/XxgkWeb/showGKcontent.aspx?xxnr_id=12268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9/div>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是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切实维护群众饮用水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诅/div>
  当前,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饮用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少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农业面源污染、违法实施项目建设等,部分市、县还没有饮用水备用水源。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维护饮用水源安全、/div>
  二、落实各项保护措於/div>
  各地要深入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0112020年)》,科学划定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严格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检查评估工作,深入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013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div>
  三、加强水质水量监浊/div>
  各地要在年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每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一次,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div>
  四、推进备用水源建讽/div>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加快饮用水备用水源和供水管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备用水源保护和维护。无备用水源的设区市要在2013年底前启动备用水源建设,2016年底前全部建成。无备用水源的县(市)要?014年底前启动备用水源建设,2018年底前全部建成、/div>
  五、完善工作报告制?/div>
  各地因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源,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div>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2?/div>
地区9/font>安徽
标签9/font>水源饮用?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