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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食药监药化管便函?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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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2-17 04:50:17 来源9a href="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8/32503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药监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40
核心提示: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凼/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013?91叶/td>
发布日期 2013-12-16 生效日期 2013-12-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进出?其他
备注 http://www.cfda.gov.cn/WS01/CL0846/95134.html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近期发现,部分进口化妆品并未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提交申报资料时以在原产国(地区)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代替销售证明文件、/div>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口化妆品首次申报时应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请你中心分别在受理、审评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已受理的进口产品,仅该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ldquo;完善资料后建议通过?ldquo;补充资料后建议批?rdquo;程序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3?2?6?/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销?nbsp;化妆?nbsp;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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