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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扸/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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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27 09:25:58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syj/dwbywswsp/201205/t20120507_2618293.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15
核心提示: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实验活动是否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9/td>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扸/td>
项目类型9/td>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9/td>

1.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冄o:p>

2.实验活动是否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法律依据9/td>

1.〉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0313.html" target="_blank">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o:p>

2.〉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504.html" target="_blank">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泔/a>》(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02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5.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29348.html" target="_blank">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6号)

办事条件9/td>

1.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o:p>

2.需提供以下材料9o:p>

?)《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份)

?)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斘/p>

办理程序9/td>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o:p>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o:p>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p>

承诺时限9/td>

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月(o:p>

收费标准9/td>

不收贸/p>

联系方式9/td>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10-59191812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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