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其他法规?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26 02:50:55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xmys/xslhxsltjjzshf/201103/t20110304_183711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10
核心提示: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质量标准是否科学,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凅/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9/td>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项目类型9/td>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9/td> 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墂br />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凅/td>
法律依据9/td>

1.〉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039.html" target="_blank">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br /> 2.〉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810.html" target="_blank">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彔/p>

办事条件9/td>

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复印件两份)和产品样品:
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br /> 2.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的说明
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4.产品概述
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呉br /> 7.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编制说明、检验方法和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呉br /> 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的说明
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呉br /> 10.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呉br /> 11.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菌种鉴定)报呉br /> 12.中试生产总结?ldquo;三废处理报告
13.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说明
14.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15.主要参考文献资斘/p>

办理程序9/td>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br />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br />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br />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br />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的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br />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p>

承诺时限9/td>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td>
收费标准9/td>

不收贸/p>

联系方式9/td>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00125
收件人:畜牧业窗
咨询电话?10-59191809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邮箱:vip@www.sqrdapp.com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 border=
实时把握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盞/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6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