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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出口乳、乳制品检验检?/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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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22 09:29:53 来源: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30
核心提示:进出口乳、乳制品检验检?/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事项名称: 进出口乳、乳制品检验检?/td>
办理条件9/div>
适用于山东进出口乳及乳制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乳及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不适用于乳饮料产品、/div>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各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枃br /> 办理地址:各分支检验检疫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0532-80886191
受理时间:工作?/div>
办理流程(步骤)9/div>
1备案
2报检
3检验检?br /> 4结果评定和处琅br /> 5监督管理
提交材料9/div>
1进口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9br /> a)输出国(地区)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正本原件,官方卫生证书需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证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公布的不得进口、br /> b)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企业承诺和货物存储协议等单证,代理报检的需提供正本的《代理报检委托书》、br /> c)对于列入质检总局进口乳制品检疫审批目录的乳及乳制品,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br /> d)对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及乳制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卫生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操作程序需按照卫生部《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br /> e)对于经港澳中转的进口乳及乳制品,须提供由港澳中检公司签发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确认证明书、br /> 2出口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9br /> a)产地检验检疫:乳制品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厂检单、包装性能结果单、企业承诺书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br /> b)口岸查验: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单,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条)等、br /> c)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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