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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保?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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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13 09:29:29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03
核心提示:为保证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下发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保?013?37叶/td>
发布日期 2013-10-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310/t20131028_349237.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024.html" target="_blank">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013?13号)和省食安办、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9903.html" target="_blank">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安办?013?8号)要求,为保证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卫生厅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另行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此期间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事项、/div>
  二、自2013?0?1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div>
  三、凡涉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变更事项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符合变更要求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予以变更、/div>
  四、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其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div>
  五、地方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做好改革期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切实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div>
  化妆品监管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周烽,电话?25?6275807、/div>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0?5?/div>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化妆品监?nbsp;化妆?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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