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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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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13 09:27:38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79
核心提示: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71叶/td>
发布日期 2012-02-05 生效日期 2012-02-0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9/div>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div>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div>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div>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div>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div>
   人:陈志蓉,陈少洱/div>
  联系电话:(010?8330402
  传真:(010?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化妆?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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