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12 03:47:57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102
核心提示: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72叶/td>
发布日期 2010-02-05 生效日期 2010-02-0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9/div>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命名规宙/div>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2.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侊/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1.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刘/a>》,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div>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div>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div>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div>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div>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div>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div>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div>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div>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div>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div>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div>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div>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div>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div>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div>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div>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div>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div>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div>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div>
  化妆品命名指卖/div>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div>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div>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ldquo;纯天?rdquo;的,属虚假性词意、/div>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div>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div>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div>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div>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div>
  (八)庸俗性词意。如?rdquo;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ldquo;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div>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ldquo;?rdquo;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ldquo;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div>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div>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div>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9/div>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div>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div>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div>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div>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div>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div>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div>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化妆?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