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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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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12 03:44:54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7885/200804/54284656e1d34681a5bd288bbc6bb4a7.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张家港市卫生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87
核心提示:针对育发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现对育发类化妆品内涵的界定及监管作相关规定、/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叶/td>
发布日期 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zjgws.gov.cn/html/wszc/zhengcefagui/20100727/11889.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针对育发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现对育发类化妆品内涵的界定及监管作如下规定:
  一 育发化妆品内涵界定应当以〉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1.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刘/a>》中育发化妆品定义为准,?ldquo;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div>
  二 普通化妆品的广告、包装等宣传中出现类似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中功能范畴的描述,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企业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div>
  三 生产企业在普通化妆品宣传中应该避免使用易与功能或疗效混淆的描述和术语,不得有扩大宣传、/div>
  ?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化妆品监?nbsp;化妆?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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