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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0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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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12 02:51:54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zwgk/wlwl/200804/8aacfce3e51749f7abadbc63a8740d84.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卫生?/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936
核心提示: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005?90叶/td>
发布日期 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6-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1-06-01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2021-06-01废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7日卫生部?3号公布,根据2005??0日卫监督发?005?90号修订),主法规废止,故修改单相应废止、/fon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9/div>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1.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刘/a>》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div>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div>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卫生许可?nbsp;细则化妆?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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