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01 11:08:02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713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辽宁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制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对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3〕56号
发布日期 2013-10-29 生效日期 201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99989/201310/t20131031_1206095.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内容是:将工商、质监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调整后,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市辖区工商、质监部门的管理体制由市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县政府职能,理顺条块关系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省编委办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要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体制调整工作中有关经费划转和人员待遇落实等相关工作。
 
  (三)确保队伍稳定。各级政府和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体制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省工商、质监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实行冻结。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外,凡涉及全省工商、质监系统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一律停止审批。全省工商、质监系统除省管干部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停止录用、调入和跨层级、跨地区异常调动,对已经启动、经过批准公布确定的本年度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按原计划继续实施,对工商、质监部门已经考核的干部,要按原计划任职使用,军转干部安置按中央和省里政策规定办理。在冻结期间,凡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和调整机构、增加或调整编制,超编超职数安排领导干部、晋升非领导职务和人员异常调动的,一律无效。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资产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统筹解决相关问题
 
  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政府要迅速理顺工作关系,即行承接地方政府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同时,做好组建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涉及的从工商、质监划转监管队伍、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等有关工作。各市、县政府要以此次体制调整为契机,抓好基层干部队伍和技术力量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到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机构下划和人员交接工作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财政体制调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5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0)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