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2013年第142??016-06-08废止【/a>

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2013年第142??016-06-08废止【/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0-24 04:23:4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67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制定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div>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3年第142叶/td>
发布日期 2013-10-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6-06-08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t20131024_382752.htm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9a href="//www.sqrdapp.com/law/qita/188735.html" target="_blank">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8980.html" target="_blank">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宙/a>》(国务院令?38号)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7769.html" target="_blank">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宙/a>》(国发?013?9号)的要求,现就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理报检企业(含从事报检业务的快件运营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报检企业备案表、/div>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div>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div>
  (四)企业的印章印模、/div>
  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div>
  二、报检人员首次为所属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时,所属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人员备案表、/div>
  (二)所属单位报检备案证书、/div>
  (三)报检人员与报检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div>
  (四)报检人员的身份证件、/div>
  (五)报检业务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div>
  材料(除第五项外)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div>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等规定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和检验检疫工作秩序。重点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登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进行处罚、/div>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对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当地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div>
  五、鼓励报检人员系统学习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基础英语等报检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div>
  六、为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备案表暂用现行相关申请书,持有报检员资格证书的视同具有报检业务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代理报检企业、报检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div>
  质检总局
  2013?0?6?/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报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