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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职能调整的公呉/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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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0-15 09:44:56 来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3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013?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我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能从2013?0?日起划转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700/201310/49777.html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7222.html" target="_blank">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013?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我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能从2013?0?日起划转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因此,?013?0?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复议申请人不服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指导意见监管职能流通环?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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