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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闽检稽?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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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9-11 11:14:51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24
核心提示:为奖励举报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001?1号)及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00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闽检稽?008?44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njiang.gov.cn/jjgov/hisDocView.asp?id=13126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001?1号)及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37.html" target="_blank">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00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福建检验检疫局系统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违法违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福建检验检疫局系统查证属实的人员、/div>
  第三条 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经济纠纷当事人,以及申诉案件的申诉人不适用本办法、/div>
  第四条 举报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div>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9/div>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div>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div>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div>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div>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案件查处结果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一至四级分别按罚没?-6%?-4%?-3%?-1%给予奖励,但最低不少于300元、/div>
  (二)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案要案,按照举报有功等级一至四级分别按罚没?-5%?-3%?-2%?-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div>
  (三)对于未作行政处罚,但移送司法机关查办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一至四级分别给?000元?000元?000元和2000元奖励、/div>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单位稽查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发放、/div>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div>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发放机关裁决、/div>
  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div>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div>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检验检疫执法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地方财政没有补助检验检疫执法办案专项经费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解决、/div>
  第十二条 省局及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福建检验检疫局业务举报处理办法(试行)》,指定专门的业务举报受理部门,责任到人,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传真、电话等,确保业务举报渠道畅通、/div>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div>
  第十四条 省局及各分支机构稽查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9/div>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div>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div>
  第十五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div>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稽查处负责解释、/div>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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