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9-11 09:19:17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确保质量安全,北京国检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北京国检局
北京国检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8-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198/2013/0829/42209/content_42209.html
  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收货人9/div>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011?79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的通知?质检办食函?013?52?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确保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对首次进口的植物源性食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能进口(国家质检总局特批的除外)、/div>
  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目录中且来自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按照正常贸易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在目录中但来自尚未开展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进口;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不在附件目录中且在该文件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进口;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不在该文件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不受文件规定限制、/div>
  二、对进口植物源性食品,按规定需进行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进口企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div>
  三、对于以参展、使馆自用等非贸易方式进境的植物源性食品,按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div>
  四、本通知所指植物源性食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主管的鲜或冷藏蔬菜、大米、面粉、杂粮杂豆、植物性调料、干坚果、籽仁类、油籽类、饮料原料、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啤酒花等产品、/div>
  请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收货人在进口植物源性食品之前向进口口岸相关业务部门咨询相关事宜,了解并执行政策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div>
  五、各进口业务部门咨询电话如下9/div>
  (一)北京国检局食品安全监管处:58619067
  (二)首都机场国检局9/div>
  检务处?8648041
  货检处:58648065
  快件处:58648011
  (三)朝阳国检局?8648383
  (四)平谷办事处?8648035
  (五)天竺综合保税区办事处:58648085
  (六)国际展览办事处?8648233
  特此通知、/div>
  北京国检局
  2013??9?/div>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食品安全风险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