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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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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8-20 01:40:3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52
核心提示:自2013??日起?013?2?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div>
发布单位
财政 国家发展改革
财政 国家发展改革姓/div>
发布文号 财综?013?5叶/td>
发布日期 2013-08-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ov.cn/zwgk/2013-08/20/content_2470131.ht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9/p>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013?3号),现将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p>

  一、自2013??日起?013?2?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p>

  二、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同时,结合推进法定检验体制改革,研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p>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p>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姓/p>

  2013??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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