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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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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8-05 05:33:25 来源9a href="http://mpa.gd.gov.cn/ztzl/sdlj/dsfzx/tggg/content/post_1847167.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药监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054
核心提示: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013?6叶/td>
发布日期 2013-08-05 生效日期 2013-08-0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p>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013?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p>

  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p>

  此复、/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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