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自查及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自查及督导检查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8-05 09:42:40 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36
核心提示:根据《黑龙江?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黑政办发?013?3?和《黑龙江?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黑牧安监?013?0?的工作部署,为全面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今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达到实效。省局将于近期组织开?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自查及督导检查、/div>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8-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xm.gov.cn:8002/new/show.jsp?newinfoId=104807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8417.html">黑龙江省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掑/a>?黑政办发?013?3?和《黑龙江?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黑牧安监?013?0?的工作部署,为全面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今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达到实效。省局将于近期组织开?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自查及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查和督查内宸/p>

  (一)瘦肉?rdquo;、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物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工作任务开展情况、/p>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畜产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畜产品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p>

  (三)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投入保障情况、/p>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p>

  (五)专项整治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原因分析、/p>

  二、督查方弎/p>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p>

  (一)听取汇报。围绕督查内容听取当地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p>

  (二)查阅文档。查阅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有关文档、记录和相关资料、/p>

  (三)实地检查。每个市(?至少检?个县(?,每个县(?重点检查屠宰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养殖场(小区)、兽药经销企业?-3家。饲料生产经销企业检查按照黑牧饲?013?25号文件执行、/p>

  (四)意见反馈。督查组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督导检查情况和意见、/p>

  三、时间安掑/p>

  自查工作:8??15日、/p>

  督查工作:8?5?9?5日、/p>

  四、督查人员组戏/p>

  此次督导检查分别由省局相关处长带队,具体督导检查地区及分组另行通知、/p>

  五、有关要汁/p>

  (一)开展自查和督导检查是推动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p>

  (?督导检查要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重点突出问题,要查深、查细、查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要严格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深入实地,了解实情,认真倾听基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难题,更好地推动各地畜产品监管工作的开展、/p>

  (?督查组要认真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及省局党组七项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廉政有关规定。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要树立为民务实良好形象、/p>

  (?请各地于8?5日前(由地市汇总本辖区)将自查工作总结、督查组??0日前将督查报告,以文字材料形式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省局畜产品安全监管处) 、/p>

  联系亹吴海涚/p>

  联系电话: 0451-82622140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3???/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