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财?013?97?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财?013?9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8-01 03:36:45 来源9a href="http://dongxing.gxciq.gov.cn/xwzx/ggtz/2750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2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013?3号)“免?013??日至2013年年?个月的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要求,为保证免收政策的如期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有关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财?013?97叶/td>
发布日期 2013-07-31 生效日期 2013-07-3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dongxing.gxciq.gov.cn/xwzx/ggtz/27509.html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9/p>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013?3号)免收2013??日至2013年年?个月的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要求,为保证免收政策的如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p>

  一、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范図/p>

  对自2013??日起?013?2?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p>

  免收的具体项目:

  (一)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检验检疫费、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集装箱检验检疫费、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检疫费、携带或邮寄物检验检疫费、/p>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木材检尺费、包装检验及鉴定费、集装箱鉴定费、/p>

  (三)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型式试验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p>

  (四)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各类考核注册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签发证(?费(不包括签发预防接种证书、签(换)发健康证书、外国人健康证明验证、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查验审核费、空白证单工本费、/p>

  (五)其他:复验费、免验、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p>

  (六)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p>

  明细项目详见〉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610.html">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gt;的通知》(发改价格?003?357号)、/p>

  二、工作要汁/p>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禁止以各种名义乱收费、违规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p>

  (二)做好公示和宣传。免收期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ldquo;各局)要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公示和宣传免收政策,制定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p>

  (三)在免收期间,各局仍应按收费标准正常计费,保证计费数据的完整、准确、/p>

  三、计收费系统的调整升?/p>

  请各局务必??日前完成对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和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计收费模块、电子缴费系统及其他自行开发的各类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系统的调整、升级更新工作、/p>

  升级后CIQ2000版本号为V2.43,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a href="http://bbs.aqsiq">http://bbs.aqsiq?ldquo;通知通告、软件下?rdquo;专栏、/p>

  联系电话?10-82262391 010-82262423

  附件?nbs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pdf

  质检总局办公厄/p>

  2013??1?/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进出?nbsp;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