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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下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的通知(粤农函?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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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7-16 11:03:34 来源: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97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012?35号),规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我厅也以《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农函?013?06号)明确下放该项行政审批事项,自2013??6日起不再受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办事指南、/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函?013?85叶/td>
发布日期 2013-03-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ivdc.com/zhengwu/notice/2013/0322/2837.html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9/p>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ldquo;十二?rdquo;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012?35号),规定下放行政审批事?ldquo;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rdquo;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我厅也以《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农函?013?06号)明确下放该项行政审批事项,自2013??6日起不再受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办事指南、/p>

  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执行下放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rdquo;,对新申?ldquo;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企业?013??6日前已通过兽药GSP验收但尚未提?ldquo;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发证的企业?013?月前已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但需要变更经营许可证内容的企业,按照办事指南进行审批发证和办理变更手续、/p>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咨询反映、/p>

  咨询电话?20-37288287、/p>

  附件?nbsp;广东省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汇总表.xls

  广东省农业厅

  2013??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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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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