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013?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013?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7-12 10:51:07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44
核心提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013?5叶/td>
发布日期 2013-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f/201307/t20130710_1486441.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9/p>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7?/p>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桇/p>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向市场放权,向企业放权,向基层放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p>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p>

  以邓小平理论?ldquo;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吉林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p>

  (二)总体目标、/p>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做到该放的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必须管住管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p>

  二、清理范図/p>

  现执行的省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含驻省中直部门)的行政审批项?92项,现执行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3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实施的评比达标表彰项?16项、/p>

  三、主要任加/p>

  (一)全面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p>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大力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合并的合并,该调整的调整。在统一清理的基础上,编制省级保留实施的项目目录。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等,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p>

  (二)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p>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特别是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监管职?ldquo;缺位?ldquo;不到?rdquo;的问题。对部门清理审批项目和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清理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p>

  (三)全面提高审批效率、/p>

  对保留的省级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p>

  (四)建立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p>

  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提出精简意见,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p>

  四、清理原刘/p>

  (一)行政审批项目、/p>

  1.凡是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不再保留,一律取消;

  2.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3.对制定年代久远,已经过时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项目,采取取消?ldquo;暂停的方式处理;

  4.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明确省级承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市、县两级:/p>

  5.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尽可能下放给市、县两级,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p>

  6.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规范管理方式,驻省中直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终审省级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可以作为部门内部业务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为省级行政审批项目、/p>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p>

  1.中央财政取消的收费项目,省级不再保留,一律取消;

  2.进一步清理省级设定的涉企、涉农、涉教收费项目,不合理的一律取消;

  3.清理省级设定的涉及特殊及弱势群体的收费项目,不合理的一律取消;

  4.省级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涉企、涉农、涉教等收费项目、/p>

  (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p>

  1.项目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文件依据,其余一律不得设立;

  2.国务院在清理中确定不再保留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3.部门或系统内部的项目,不再作为省级表彰项目;

  4.各行业协会不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设立表彰项目:/p>

  5.市(州)的奖励项目不再纳入省级表彰项目、/p>

  五、责任分?/p>

  按照责任明晰、建立机制、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原则,确定简政放权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9/p>

  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省编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抓好落实、/p>

  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承担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责任。要认真研究清理和下放等相关事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为简政放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支持、/p>

  减少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和下放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市、县两级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减少合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下放适合市、县两级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牵头。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措施,由省工商局牵头。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许可、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提出实施取消和减少行政审批的事项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建议,由省法制办牵头。除法律、行政法规或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由省公务员局牵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由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p>

  省政府简政放权协调督导办公室承担清理审批事项的督导责任,制定总体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跟踪督导检查,评估清理成效,总结报告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p>

  六、工作要汁/p>

  (一)加强组织领导、/p>

  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改革要求,提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处(室),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法律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清理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要求、高质量完成、/p>

  (二)建立工作机制、/p>

  各部门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制定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对清理的项目,主体责任部门无异议的,由指导监督部门报省政府简政放权协调督导办公室审定。部门对清理审批项目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无法界定的,由牵头部门或指导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简政放权协调督导办公室审议、/p>

  (三)狠抓重点突破、/p>

  此次清理工作,重点解决权界不清晰、职能配置不科学、审批流程不规范、审批行为不透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确保简政放权工作落到实处,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取信于民,提高政府公信力、/p>

  (四)加强督促检查、/p>

  省政府简政放权协调督导办公室负责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编办、省法制办加强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搞好清理放权工作的绩效评估,奖优罚劣。对放权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肯定和表彰;对清理工作不认真,减少项目不到位,迟报、漏报、瞒报审批项目的,在年度绩效评估中取消其绩效评优资格;对工作不得力甚至顶着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整该部门相关领导干部、/p>

地区9/font>吉林
标签9/font>简政放?nbsp;行政审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