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9/p>
批准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p>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p>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p>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p>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p>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p>
特此通知、/p>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弎/p>
2013??5?/p>
附件?nbsp;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doc
附表?nbsp;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