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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营保健食品实行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宁食药监保?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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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6-07 02:21:10 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理顺保健食品监管职责,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对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出台以前,对南京市经营保健食品实行审批登记管理、/div>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保?011?33叶/td>
发布日期 2011-08-30 生效日期 2011-09-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jfda.gov.cn/CL0011/8631.html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p>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理顺保健食品监管职责,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有关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对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出台以前,对南京市经营保健食品实行审批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p>

  一、审批登记管理的范围

  保健食品经营

  二、审批登记管理的实施

  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营保健食品审批登记申请由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

  (一)对新开办的拟经营保健食品企业的审批登记,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由市局负责经营保健食品企业审批登记申请的实施;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由区(县)局负责本辖区经营保健食品企业审批登记申请的实施。符合条件的,在《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审批登记的意见书,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凭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p>

  (二)对原先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到期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根据省局《关于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可延长至国务院的相关法规实施时止,原由市卫生局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由市局出具同意审批登记的意见书;原由区(县)卫生局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由区(县)局出具同意审批登记的意见书,企业凭此证明到工商部门进行正常的年检、/p>

  (三)对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拟兼营保健食品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由市、区(县)局按照事权许可权限,分级审批登记、/p>

  三、审批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登记工作,做好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批登记信息的确认,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指导其完成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于每月三十日前将当月的办理情况报市局保化处、/p>

  (二)《通知》是过渡时期采取的临时措施,待国家出台保健食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后,《通知》自行废止,按新规定执行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p>

  (三)对经营保健食品审批登记管理?011??0日起实施、/p>

  联联系电话:84639116?4639053?4639028

  邮箱9a href="//www.sqrdapp.com/law/mailto:njbjfood@163.com">njbjfood@163.com

  附件一?nbsp;江苏省局《关于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的公告?doc
  附件二:南京市经营保健食品审批登记基本条?doc
  附件三:申请材料目录.doc
  附件四: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五:区(县)局审批登记汇总月报表.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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