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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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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6-04 10:22:24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089
核心提示:为加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促进企业年检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地绿办(中心)9/p>

  为加强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年检工作的有效性,缓解各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年检实地检查经费紧张问?中心研究制定了《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中心质量监督处、/p>

  联系电话?10-62191422

  电子邮箱9a href="//www.sqrdapp.com/law/mailto:zhiliangjianduchu@163.com">zhiliangjianduchu@163.com

  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p>

  核准证书登记?doc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p>

  总则

  第一 为加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促进企业年检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根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5057.html">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给予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用于在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中实际支出的专项补助经费、/p>

  第三 企业年检实地检查工作分工,按企业所在地《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实施细则(办法)》执行、/p>

  第四 中心负责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的核定和支付、/p>

  第五 各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p>

  第六 省级工作机构应将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用途和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p>

  第二 补助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図/p>

  第七 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按年度内每实地检查一个绿色食品企业补?00元标准计算,由中心从自有资金和企业上缴的标志使用费中支出、/p>

  第八 西部地区年度内每实地检查一个企业,中心给予200元补助,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配套补助100元;中、东部地区年度内每实地检查一个企业,中心给予100元补助,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配套补助200元、/p>

  第九 区域划分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p>

  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p>

  第十 经费使用范围

  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仅用于年检实地检查工作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补助,劳务补贴等开支、/p>

  第三 补助经费预算和核定支付程庎/p>

  第十一 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省级工作机构应在每??0日前向中心报送当年的年检工作计划和预算,内容包括实地检查企业名单、时间、责任人和费用预算等,中心根据各地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年度年检实地检查补助经费总预算、/p>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在每年12?0日前向中心报送年度年检工作总结、绿色食品企业年检核准证书汇总登记表(格式见附表)和绿色食品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复印件),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各地工作机构实际完成的实地检查企业数支付年检补助经费、/p>

  第十三条 年检工作委托地(市、州、盟)实施的省(区、市),中心可将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直接支付给实施机构、/p>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机构按中心支付的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开具等额税务发票、/p>

  第十五条 不按程序和不符合支付条件的,中心将不予支付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p>

  第十六条 年检实地检查工作不彻底、被检企业存在不规范用标和未按时足额交纳标志使用费的,中心将视为该企业未进行实地检查,不予支付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p>

  第十七条 虚报材料冒领的,经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扣回已冒领、多领的年检实地检查工作补助经费、/p>

  第四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p>

  第十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p>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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