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28?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2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6-04 09:17:43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87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013?8号)精神,尽快理顺市、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确保在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期间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间断、不松懈,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全力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13]128叶/td>
发布日期 2013-05-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anzhou.gov.cn:8080/root84/srmzfbgt/201305/t20130520_236010.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7222.html">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013?8号)精神,尽快理顺市、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确保在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期间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间断、不松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统一思想认识。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基本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步提升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分散资源配置整合,避免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举措。各县区、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p>

  二、明确监管职责。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前,继续按现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实施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涉及的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检查、稽查执法等事项继续按原有规定办理,畜禽屠宰、酒类监管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领域继续按原渠道进行监管。对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要做到衔接顺畅,防止顾此失彼,不观望、不等待、不懈怠,决不允许出现管理空挡,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p>

  三、确保队伍稳定。各县区、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趁体制改革之际超编进人和突击提拔干部、调整岗位,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组织领导,树立大局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平稳有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p>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区、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一方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协调行动,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不弱化、/p>

  五、严明工作纪律。要加强纪律性,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更不允许讲特殊、搞变通,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于机构改革期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职能移交后发现、发生的,实行责任追溯制,继续追究原监管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及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p>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5?/p>

地区9/font>甘肃
标签9/font>指导意见监管体制体制改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