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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送货车备案管理规茂/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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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5-31 10:59:27 来源: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83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动食品送货车的监管,从食品生产商、批发商等源头监管食品质量,建立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div>
发布单位
赤峰市工商局
赤峰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fgssp.com/NewsDetail.aspx?id=2146


  第一?nbsp; 总则

  第一 为加强流动食品送货车的监管,从食品生产商、批发商等源头监管食品质量,建立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3968.html">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泔/a>》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p>

  第二 本规范所称食品送货车是指食品生产商、批发商用于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的送货车,实行备案制度、/p>

  第三 本地食品送货车备案由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工商所负责本辖区送货车备案工作。旗县局、分局负责赤峰以外地区送货车的备案工作、/p>

  第四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送货车备案工作收取费用、/p>

  第五 送货车备案实行一次性备案制度,即,一次备案赤峰市本地范围内通用、有效、/p>

  第六 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送货车由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进行管理、/p>

  第七 送货车不得将运送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p>

  第二?nbsp; 工商所备案规范

  第八 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必须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送货车辆行驶证、送货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到食品生产商、批发商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备案,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申请表》、/p>

  第九 工商所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食品送货车备案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局统一监制,旗县局、分局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编号,每台食品送货车发给标志牌一个,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标志牌要随车携带,随时接受工商机关的监督检查。送货车停止运营,工商所要及时将标志牌收回,并核销登记编号、/p>

  第十 工商所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商、批发商送货车备案档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基本情况(字号名称、执照号、负责人、经营范围、住所、有效期限)、食品仓库地址、车牌照号、行车证号、车型、经办人及电话、食品送货车标志牌编号、食品送货人健康证、/p>

  第十一 工商所对备案的送货车进行动态监管。在经营单位年检验照时,对标志牌进行年度验证、/p>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指导食品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不得接受无备案标志牌等车辆送来的来源不明的食品、/p>

  第十三条 工商所要加大对未经备案的食品送货车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食品送货过程中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防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流动送货?ldquo;上山下乡。对食品送货人无健康证明、送货过程中不能出具相关证照、销?ldquo;一票?rdquo;票据以及食品检验报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p>

  第十四条 指导赤峰以外地区食品生产商、批发商送货车到旗县局分局食品股办理备案、/p>

  第三?nbsp; 旗县局、分局食品股备案规茂/p>

  第十五条 组织、指导、检查工商所做好送货车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对此项工作统计、调研、/p>

  第十六条 负责对赤峰以外地区食品生产商、批发商来本旗县区送货车的备案,发放食品送货车备案标志牌等工作、/p>

  第四?nbsp; 食品送货?/p>

  第十七条 食品送货车车体内外及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等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生鲜食品、熟食制品和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p>

  第十八条 送货车送货时,应将备案标志牌随车携带,置于醒目位置,便于接货的食品经营者识别、/p>

  第十九条 送货车送货时,应向食品经营者开具销?ldquo;一票?rdquo;凭证?ldquo;一票?rdquo;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用于交付食品经营者,一联用于留存、/p>

  第五?nbsp; 食品经营耄/p>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接受送货车送货时,要验明食品送货车备案标志牌方可收货,同时索要进货凭证、/p>

  第二十一 食品经营者应置备进货登记台帐,并将进?ldquo;一票?rdquo;凭证存根按日期粘贴于进货登记台帐上?ldquo;一票?rdquo;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p>

  第六?nbsp; 附则

  第二十二 本规范由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二十三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br />

附件9/p>

食品送货车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亹/p>

住所

仓库

地址

经营范围

经营

方式

注册叶/p>

联系

电话

協/p>

佌/p>

?/p>

月/p>

?/p>

辅/p>

车辆类型

车牌号码

统一标志车编叶/p>

食品经营单位报送备案材斘/p>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车证复印件;3、销售商品目录;4、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送货人健康证复印件;6、其它证仵/p>

受理人员

意见

?nbsp; ?nbsp; ?/p>

所镾/p>

意见

(公章) ?nbsp; ?nbsp; ?/p>

此表为工商所使用。一式二份,一份工商所留存建档,一份报食品肠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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