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010?1?6日市人民政府?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市长 郭金龘/p>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p>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1985??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修改)
1、第二条、第九条中的水利局修改?ldquo;水行政主管部?rdquo;,第八条中的水利部门修改?ldquo;水行政主管部?rdquo;、/p>
2、第三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在永定?含小清河及大宁滞洪区)、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等河道内开采砂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批准机关发给开采许可证。无开采许可证的,不得在河道开采砂石。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rdquo;
3、第六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实际开采量向批准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dquo;
4、第七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恢复原貌;对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dquo;
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1986??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
1、第十六条中?ldquo;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修改?ldquo;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rdquo;、/p>
2、删去第十八条、/p>
三、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1986??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51号文件发?
1、第三条修改为: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和翻建),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rdquo;
2、第四条中的水利局修改?ldquo;水行政主管部?rdquo;?ldquo;城市规划管理局修改?ldquo;规划行政主管部门、/p>
3、第五条中的水利局修改?ldquo;水行政主管部?rdquo;、/p>
四、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1987??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可根据情况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五、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1987??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0号文件发?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dquo;
2、第十条修改为: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以奖励?rdquo;
3、第十一条修改为?ldquo;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dquo;
六、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1987?0?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
1、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rdquo;
2、删去第七条、/p>
七、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1988??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
1、第七条修改为: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dquo;
2、第八条修改为: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rdquo;
八、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1988??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99号文件发?
1、第一段中?ldquo;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rdquo;修改?ldquo;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rdquo;、/p>
2、第二条第二款中?ldquo;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修改?ldquo;主管公安机关备案、/p>
3、第三条中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ldquo;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rdquo;、/p>
4、第八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修改?ldquo;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rdquo;、/p>
5、删去第九条、/p>
九、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1989??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989??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
1、第一条中?ldquo;《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rdquo;修改?ldquo;《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rdquo;、/p>
2、删去第二条中的含暂保单?rdquo;、/p>
3、删去第十条、/p>
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89?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4号令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水利局,均修改?ldquo;水行政主管部?rdquo;、/p>
2、第七条修改为: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输水和保护河道的要求进行设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p>
以上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河道责任书?rdquo;
3、第十三条修改为?ldquo;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河道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rdquo;
4、删去第十四条、/p>
十一、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199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5号文件发?
第十条修改为?ldquo;合作住宅的维修,由住宅合作社参照本市住宅维修有关规定执行?rdquo;
十二、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199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公布,根?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二次修?
第三条修改为?ldquo;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p>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工作?rdquo;
十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5??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号令公布,根?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00号令第三次修?
1、第四条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修改?ldquo;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rdquo;、/p>
2、第七条??项修改为?ldquo;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rdquo;、/p>
3、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rdquo;
4、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ldquo;不得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rdquo;
5、第十四条第一款中?ldquo;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rdquo;修改?ldquo;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p>
6、删去第十九条中?ldquo;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监督管理费?rdquo;
7、第二十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建设单位未实行的,由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dquo;
十四、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1995??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4号令公布,根?997?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00号令第三次修?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凡在本市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rdquo;
2、删去第五条、第十三条、/p>
3、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婚检单位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资料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rdquo;
十五、北京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199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1号令公布,根?00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00号令第二次修?
删去第七条、/p>
十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1996??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3号令公布,根?002?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1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00号令第二次修?
1、第三条修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p>
(?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p>
(?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p>
(?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p>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p>
(?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p>
(?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p>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p>
(?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rdquo;
2、第四条修改为: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9/p>
(一)有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p>
(?符合本市环保要求、/p>
(?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p>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p>
(?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运输装置,并保持密封完好、/p>
(?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rdquo;
3、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p>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并?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rdquo;
十七、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1号令公布,根?00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50号令修改)
1、第六条中的《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rdquo;修改?ldquo;《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rdquo;、/p>
2、第十条第二款中?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dquo;修改?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dquo;、/p>
3、删去第十二条、/p>
十八、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199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号令公布,根?00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50号令第二次修?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rdquo;
第二款中?ldquo;计划修改?ldquo;发展改革?ldquo;建设修改?ldquo;住房城乡建设?ldquo;市政管理修改?ldquo;市政市容管理、/p>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本市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rdquo;
第二款中?ldquo;市人防办修改?ldquo;市人民防空主管部?rdquo;?ldquo;市发展和改革委员?rdquo;修改?ldquo;市发展改革部?rdquo;、/p>
3、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办理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dquo;
删去第二款、/p>
4、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p>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p>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rdquo;
6、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p>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rdquo;
7、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dquo;
8、第三十条第(?项修改为?ldquo;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p>
9、第十五条中?ldquo;市人防办修改?ldquo;市人民防空主管部?rdquo;、/p>
10、将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均修改?ldquo;人民防空主管部门、/p>
十九、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999??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9号令公布,根?00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00号令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项、/p>
二十、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1999??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1号令公布,根?00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00号令第二次修?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市市政市容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rdquo;
2、删去第七条、/p>
二十一、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0号令公布,根?005??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修改)
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发展改革部门,均修改?ldquo;金融工作部门、/p>
二十二、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0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6号令公布)
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dquo;
二十三、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2002?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11号令公布)
第五条第一款第(?项中?ldquo;女方生育时不?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修改?ldquo;女方生育时不?8周岁并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p>
二十四、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2007?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95号令公布)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主办?rdquo;,均修改?ldquo;承办?rdquo;、/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