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要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机关报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现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文)和《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充分认识“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