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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咨询答复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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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0 02:44:15  来源: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8210
核心提示: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咨询答复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3〕396号)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3〕396号
发布日期 2013-05-14 生效日期 2013-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sb.moh.gov.cn/mohwsjdj/s3594/201305/4dd61116ce4841c694983fb8964772f8.shtml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标准咨询答复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56号),现请你中心开展以下工作:

    一、做好标准咨询答复工作。请及时做好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企业和个人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的咨询答复工作,并对咨询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拟定标准问答材料的建议。

    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沟通工作。请及时组织研究新闻舆情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做好标准解读和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标准。

    三、协助做好标准解释工作。需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出解释的,请提供标准解释的研究意见。

    请你中心完善上述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做好标准研究、咨询答复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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