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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凼/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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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5-20 02:40:55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94/201307/a6926b87ec80414d965599061954bd03.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895
核心提示: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款“包装总表面积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div>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15 生效日期 2013-05-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wsb.moh.gov.cn/mohwsjdj/s3594/201305/4b3e3090ba3d43f1b7351ee0792c5335.shtml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对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饮料产品豁免标示食品营养标签的函》(中饮协?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9/p>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28488.html">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款包装总表面积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0cm2的食?rdquo;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p>

专此函复?nbsp;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厄/p>

2013??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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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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