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010?108?

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010?10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5-17 11:49:57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72
核心提示: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抽样检验,应按照企业所申请生产产品实施。抽样规则和取样方法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具备液体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油溶性和水溶性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具备粉末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拌和型和微胶囊型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010?108叶/td>
发布日期 2010-11-11 生效日期 2010-11-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p>

  你局《关于食品用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质监局?010?3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抽样检验,应按照企业所申请生产产品实施。抽样规则和取样方法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具备液体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油溶性和水溶性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具备粉末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拌和型和微胶囊型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p>

  二、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证证书明细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打印,并明确具体产品类型、/p>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br />

质检办食监函?010?108号原?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