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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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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5-16 11:38:28 来源9a href="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cxf/flfg/XZSSCX/XZCFCX/101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合肥市图书馆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320
核心提示: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div>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消字[2001]?49叶/td>
发布日期 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cxf/flfg/XZSSCX/XZCFCX/1018.htm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9/p>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ldquo;三无产品违反了〉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6.html" target="_blank">产品质量泔/strong>》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p>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ldquo;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7981.html">产品质量泔/a>》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p>

  二○○一年六月十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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