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p>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p>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p>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p>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p>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p>
附件?nbsp;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