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食安委、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9/p>
为认真贯彻实施〉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兵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2697.html">实施条例、〉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376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泔/a>》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在国家法律以及省有关规定未完善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法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根据以经营主体划分监管职责的思路,按?ldquo;分段监管与全程监管结合、一个主体监管与多个辅体协同监管、部门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rdquo;的原则,对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或职责尚不明确及监管存在空白的环节进行明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箠/p>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畜牧、林业、粮食局)负责进入有形市场前的食用初级农产品的种养殖、初级加工、收购、调集、储藏、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的监管。对专门从事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收购、调集、储藏、运输的经营户以及产销对接的种养殖基础(农户),实行登记备案(相关的备案办法及程序由农业部门在本通知实施?0个工作日内拿出具体办法报市食安办并通报相关部门施行)、法律法规告知制度,签署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户存在问题,应责令整改,依法处理,拒不整改的或无法改正的,应提出明确意见,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p>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商店等有形市场的食用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有形市场内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实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p>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p>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餐饮服务单位的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p>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箠/p>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我省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前,按照《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卫传电?010?6号)的相关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登记备案(相关的备案办法及程序由质监部门在本通知实施?0个工作日内拿出具体办法报市食安办并通报相关部门施行)、法律法规告知制度,签署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户存在问题,应责令整改,依法处理,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缔、/p>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清理整顿,由市、区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调度质监、工商、食药、卫生、城管、环保、国土、房产、规划、公安等部门、乡镇(街道)等实行联合执法,依《关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政办发?010?号)精神,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食品工业园区或市场开展生产,对于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限期整改、责令停产、依法取缔、/p>
三、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流动摊贩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对未进入有形市场和划定区域内的流动摊贩进行清理,引导其进入划定区域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以及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食品经销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相关的备案办法及程序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会同食药、工商部门在本通知实施?0个工作日内拿出具体办法报市食安办并通报相关部门施行)、法律法规告知制度、/p>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经营主体现场制售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箠独立经营以销售为盈利主体的现场制售(前店后厂)食品门店,包括:冷热饮品店、卤制品加工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等餐饮服务类的现场制售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现场制售的炒货店、糕饼店、面包房等散装食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具有独立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抄告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p>
五、集体配送、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等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和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并督促其法人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p>
六、茶楼、歌厅、酒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箠/p>
咖啡店、茶楼(馆)、洗浴场所、歌厅、酒吧、网吧等为顾客提供食品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销售预包装食品为主的由工商部门管理,文化、公安部门配合、/p>
七、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安全监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式消毒餐具企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安全的监管、/p>
八、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式展销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展销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及时将参展商情况向工商部门报告;负责专门从事食品仓储(冷库)、食品运输(不含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企业、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备案、法律法规告知制度。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自备的仓储(冷库)及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含现场制售)的企业、经营户自备的仓储(冷库)及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p>
九、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
在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前,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经营户直接办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在国家、省相关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由食药部门拿出对我市保健食品的基本管理意见、/p>
十、牲畜定点屠宰监箠/p>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牲畜定点屠宰场(厂)、外来肉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主动查处私屠滥宰行为;负责收集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品进入流通市场的信息,抄告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度下,联合有关部门对私屠滥宰点依法进行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未经定点屠宰的肉品进行查处、/p>
十一、加强部门衔接,规范工作交接和案件移亣/p>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牵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负责,依法监?rdquo;的总体原则,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职,做好环节内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禁跨环节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时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依法规范工作交接和案件移交,凡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和受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工作事项和案件,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管辖的部门。有权管辖的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并处理,不得推诿。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相关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食品安全工作交接和案件移送由各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和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机构承担,没有政策法规机构和专门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部门原则上应成立相应机构(部门)承担此项任务,目前条件尚不允许的应指定相应机构(部门)承担此项工作、/p>
十二、区、县(市)、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职财/p>
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p>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原则上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掌握辖区内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经营户、小作坊、小摊贩以及私屠滥宰窝点、仓储、冷库、房屋出租户等的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开展日常巡查,向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对出租违章建筑、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房屋出租户进行严格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p>
各区、县(市)、市级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应将上述具体监管问题的经营户的详细名单汇总报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市)、市级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本通知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依法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于不履行职责和履职不力的地方、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p>
此意见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执行、/p>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