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3]49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3]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3 04:41:11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12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办发[2013]49号
发布日期 2013-02-26 生效日期 2013-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Html/2013_03_11/2_1877_2013_03_11_94255.html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三个严格”,做好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官方兽医,严格开展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对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堵漏洞,督促屠宰场(厂、点)做好自检、报表登记、档案归档及消毒等有关事项,严格做好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要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要求,监督屠宰场(厂、点)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销售,严格规范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抓好几项重点,促进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抓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尽快完善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配齐官方兽医,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及设施设备,要采取上下联动、检打结合等有效方式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联合工商、商务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逃避检疫和贩卖、运输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屠宰场(厂、点)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工作条件,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检疫申报点工作。要明确驻屠宰场(厂、点)检疫人员工作职责,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好屠宰检疫,确保入场动物、出场动物产品持证率、宰前检疫率、屠宰同步检疫率、畜禽标识回收率、病死动物及不合格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各项检疫记录建档率100%;要进一步加强屠宰场(厂、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态监管工作,从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入手,严格对屠宰场(厂、点)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态监管,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坚决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工商、商务等部门;要督促屠宰场(厂、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明确屠宰场(厂、点)主体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管各项措施

  各地要加强对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切实落实好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各项措施。要建立完善动物产品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开展专门的监督检查行动,并实行值班制度。要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向群众公开举报受理电话,并落实专人负责登记举报信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培训宣传,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管社会环境

  各地要加大队伍培训力度,重点围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检疫人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规范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动物屠宰、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和销售相对人广泛了解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尤其要及时宣传报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典型案例,震慑违规违法行为,切实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管社会环境。

  2013年2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248)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087) 法规动态 (206)
法规解读 (2528) 其他法规 (49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