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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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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2 16:54:30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81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0〕60号
发布日期 2010-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008/580561.html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标准的执行,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组织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科研和教学所需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审批,承担广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六)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
 
  (七)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承担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工作。
 
  (八)组织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和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参与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接待、机关后勤、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等工作;负责办理议案、提案。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四)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化妆品生产企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
 
  (五)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核发工作;组织实施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变更、补发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对药品研究、生产、使用监督检查;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负责科研和教学所需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申请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承担药品注册、生产、特殊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检查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核工作;承担广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药品检验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七)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指导药品经营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和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参与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储备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承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门店)GSP认证证书核发、变更和撤销以及药品经营企业(批发)许可工作资料收集、现场审查等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统战、侨务、党群、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参与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挂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稽查大队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的正处级行政机构。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分局(与餐饮服务监管处合署)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的正处级行政机构。负责制定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行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上述领导小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行政编制6名,其中:专职副主任(市副局级)1名,秘书长(正处级)1名,副秘书长(副处级)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四)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的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调整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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