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9/p>
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提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一、请各区县分局?012?2?0日前将本制度要求宣传贯彻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并?012?2?0日前将贯彻和实施情况报送市局、/p>
二、本制度是试行制度,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进一步完善、/p>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提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含批发企业,下同)的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9/p>
第一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实行分区分类存放,禁止保健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或其他物品混放,误导消费者、/p>
第二 保健食品经营专区要有醒目标志,标明其经营产品为保健食品。同时,悬挂或张?ldquo;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警示语、/p>
第三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要按照保健食品宣称的功能进行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功能分类标识、/p>
第四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的证、票要便于现场查询、/p>
第五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要在店堂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及时公告监管部门公示的保健食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消费提醒、/p>
第六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安全管理员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安全管理员须接受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培训、/p>
第七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进行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时,要将本制度要求内容纳入审查范围;对已通过审查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要将本制度要求内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p>
第八 本制度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释印发之日起实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