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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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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4-28 10:02:01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7/4269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27
核心提示:自2009?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许函[2009]277叶/td>
发布日期 2009-10-29 生效日期 2009-10-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5676.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x; background-color: rgb(241, 242, 24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司在审查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且申报资料中缺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后经国家局备案的证明资料,不符合有关受理要求。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9/p>

  ?009?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p>

  请各省级局按照国家局〉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3527.html">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产品申报资料受理审查工作、/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号/p>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变更注册申请备案保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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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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