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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郑州市定量灌装机实施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郑质监量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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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5 08:38:04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395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打击生产领域在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郑州市质监局定于2013年1月6日至12月20日对郑州市制药、农药、兽药、食品、饮料、啤酒、白酒、化妆品、奶制品等生产企业的定量灌装机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各单位的定量灌装机应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量发〔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01-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30121165548142.html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生产企业:

  定量灌装机是纳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所灌装产品的净含量的准确性,是贸易结算的依据,应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为了加强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打击生产领域在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郑州市质监局定于2013年1月6日至12月20日对郑州市制药、农药、兽药、食品、饮料、啤酒、白酒、化妆品、奶制品等生产企业的定量灌装机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各单位的定量灌装机应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望各有关企业积极配合此次强制检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强检。对检定不合格和拒绝检定的企业,由检测中心上报市局计量处,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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