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增强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质量技术监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局制定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曝光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p>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p>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曝光暂行规定
第一?nbsp; 为增强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质量技术监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5201.html">质量发展纲要?0112020平/a>)》,制定本规定、/p>
第二?nbsp;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存在下列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应列入黑名?rdquo;,并依法予以曝光9/p>
(一)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许可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非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质量技术监督许可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p>
(三)违法案件货值金?5万元以上,或销售金?万元以上,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节的:/p>
(四)有其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p>
第三?nbsp;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进行曝光,应坚持逐级审批、公开透明、统一发布的原则、/p>
第四?nbsp;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内容的生产经营者,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直属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执法机构)填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曝光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于每月底前报市局办公室、/p>
第五?nbsp; 市局办公室收到《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编号、汇总,并根据业务范围转交相关业务处室予以初审、/p>
各业务处室自收到《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p>
分管局领导?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要局领导审批、/p>
第六?nbsp; 经市局批准予以曝光?ldquo;黑名?rdquo;,应通过市局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发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p>
第七?nbsp; 被列?ldquo;黑名?rdquo;的生产经营者自曝光之日?年内未发生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从黑名?rdquo;中删除,经质监部门核实确认后,填写《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解除曝光审批表》(见附?)报市局批准,可将其?ldquo;黑名?rdquo;中删除、/p>
解除曝光的程序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p>
第八?nbsp; 对被列入违法违规黑名?rdquo;的生产经营者,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巡查频次、加强监督检查、从严监管、/p>
第九?nbsp;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履职尽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p>
第十?nbsp; 本规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p>
第十一?nbsp;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附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曝光审批表《/p>
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解除曝光审批表《br />
附件1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曝光审批?/b>
编号9/font>
被曝光耄/p> 基本情况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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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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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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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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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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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时间:(单位印章(/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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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公宣/p> 拟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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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处室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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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9/p>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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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9/p>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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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ldquo;黑名?rdquo;解除曝光审批?/b>
编号9/font>
解除曝光耄/p> 基本情况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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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曝光时闳/p> |
申请解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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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生产地址 |
曝光审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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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曝光案田/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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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曝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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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时间:(单位印章(/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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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公宣/p> 拟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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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处室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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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9/p>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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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9/p> 时间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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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