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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字?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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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4-19 01:06:50 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008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div>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豫质监字?012?9叶/td>
发布日期 2012-10-25 生效日期 2012-1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2c28818129e43da5012a84549a4b4588/20130225151766816.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9/p>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0?5?/p>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nbsp;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rdquo;)备案工作,依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5184.html">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泔/a>》,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适用本办法。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p>

  第三?nbsp; 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p>

  第四?nbsp;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p>

  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p>

  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p>

  第五?nbsp; 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0日内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p>

  第六?nbsp;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备案申请书(见附?);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p>

  第七?nbsp;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样式见附?)、/p>

  第八?nbsp;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当告知小作坊经营者:要依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2697.html">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侊/a>》以及〉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5184.html">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泔/a>》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p>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p>

  第九?nbsp; 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p>

  《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p>

  第十?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申请人不再加工备案产品的:/p>

  3.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4.其它应当注销的情形、/p>

  第十一?nbsp; 《备案证》的编号格式如下:豫坊备字(XX XXXX)YYYY号(XXXXXX指申请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p>

  第十二条 《备案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p>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备案证》格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备案证》的印制、打印、发放和管理,并建立小作坊档案、/p>

  第十四条 对未依法进行备案的小作坊,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p>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p>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1?日起施行、/p>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书《/p>

  2.《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样式(注:原网站附件不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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