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013?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013?1号)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4-19 08:07:4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09
核心提示: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013?1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304/t20130418_3437800.htm

  你站《关于种子案件中有关标签问题的请示》(内农种站办字[2013]?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9/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001??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9号)第十九条规定?ldquo;《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p>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p>

  农业部办公厅

  2013?月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经营复函农业广告标签包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