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012?0?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012?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4-17 03:33:49 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0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div>
发布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012?0叶/td>
发布日期 2012-03-26 生效日期 2012-03-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nbz.gov.cn/xxzx/zcwj/2/2012/04/133463251628277.shtml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p>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宙/p>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根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07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76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泔/a>》、〉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6465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8247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p>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境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大户等)的管理、/p>

  第三 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巴中中心城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镇规划区范围内、/p>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巴中市境内各县(?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含备用水?保护匹各乡(?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村(聚居?生活取水点保护区、/p>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巴中市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不包括生活饮用水源地)正常蓄水线外?00米陆域范围内,主要河流常年水位线外延200米陆域范围内、/p>

  4.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等划定区域内、/p>

  5.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p>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外围:各县(?城区规划区外?000米内区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外?00米内区域、/p>

  2.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各县(?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00米范围内;各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外延200米范围内;各村(聚居?生活取水点保护区外延100米范围内;各类大、中型水?不包括生活用水源?禁养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小型水库、主要河?不包括生活用水源?禁养区域外延200米范围内、/p>

  3.主要交通干线两?00米范围内、/p>

  4.巴河上游沿线:巴城大佛寺大桥至南江县城、下两镇至赶场镇沿河非饮用水源保护区200米陆域范围内、/p>

  (三)宜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的区域、/p>

  第四 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纳入城乡一体总体规划,实行辖区负责制,各??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的管理、/p>

  第五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内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具体范围及界限,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限养区范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p>

  第六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工作、/p>

  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及新、扩、改建规模化养殖场前置许可审查、/p>

  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p>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养殖污染治理给予经费补助、/p>

  发改、规划、国土、农业、水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p>

  第七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已建的畜禽养殖?小区、大户等)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搬迁、/p>

  第八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超过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等)、/p>

  第九 宜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p>

  第十 畜禽禁养区:指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宠物散养除外)。畜禽限养区:指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畜禽宜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规模化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分别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只以上、牛100头以上、羊5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指由多个养殖大户相对集中分布?平方公里内,分别存栏?000头、蛋?5万只、肉?0万只、牛1000头、羊5000只以上的养殖区域。畜禽养殖大户:指年分别存栏?00头、家?000只、牛20头、羊100只以上的养殖户、/p>

  第十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p>

地区9/font>四川
标签9/font>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畜牧畜禽养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