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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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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5 09:03:37  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98
核心提示:为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监督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怀政办发〔2013〕7号
发布日期 2013-03-28 生效日期 2013-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aihua.gov.cn/main/hhmh/zwgk/zcwj/zfwjian/gfxwjian/4_43717/Default.s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3月2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怀化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监督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以书面或者来电、来访形式实名向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案件线索。

  第三条 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地沟油”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的违法行为;

  (五)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

  第四条 市食安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五条 市食安办负责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办理,一般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和办理。

  第六条 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1万元奖励,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3-5万元的奖励。

  一般性违法案件举报的奖励标准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条 移交司法机关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八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或食安办申领奖金。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从财政公共项目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支付食品安全重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管理与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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