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a>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4-03 10:40:46 来源:国务院法制?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45
核心提示: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xfg/201303/20130300385505.shtml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p>

  ?006??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6?1?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次会议批?nbsp; 根据201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1?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次会议批?nbsp; 2012?2?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nbsp;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lt;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gt;的决定》修正)

  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p>

  第二?nbsp;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p>

  第三?nbsp;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p>

  第四?nbsp;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p>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p>

  第五?nbsp; 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p>

  第六?nbsp;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

  第二?nbsp; 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琅/p>

  第七?nbsp; 生产烟草专卖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p>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p>

  第八?nbsp;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p>

  第九?nbsp;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本市区(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随货同行、证货相符、/p>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者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p>

  第十?nbsp; 存储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购货证明、合同或者准运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仓储单位应当查验所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证明、/p>

  禁止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或者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存储条件、/p>

  第十一?nbsp; 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p>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批发烟草制品、/p>

  第十二条 零售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p>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亮证经营,明码标价、/p>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ldquo;吸烟有害健康?ldquo;禁止向未成年人售?rdquo;的标识、/p>

  第十三条 卷烟生产企业、外国烟草公司及其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应当报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p>

  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企业、机构应当提前将促销活动的内容、规模、范围、时间、地点等向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0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p>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促销行为9/p>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p>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p>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p>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p>

  禁止为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提供条件、/p>

  第十六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p>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公园、医院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场所设置烟草广告、/p>

  第三?nbsp; 零售许可证管琅/p>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p>

  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p>

  第十八条 连锁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p>

  第十九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p>

  (二)符合成都市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

  (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千元:/p>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p>

  在同等条件下,发证机关应当优先为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p>

  第二十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材料、/p>

  市或者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p>

  第二十一?nbsp;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实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9/p>

  (一)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地址等内容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不符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的;

  在年检期间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暂不年检、/p>

  第二十二?nbsp;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p>

  第二十三?nbsp; 严禁申请人利用隐瞒事实、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p>

  严禁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p>

  第四?nbsp; 监督检?/p>

  第二十四?nbsp;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执法徽章是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的统一标识、/p>

  第二十五?nbsp;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二)对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记录、业务函电等材料:/p>

  (四)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仓库、商品交易市场等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五)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p>

  (六)合法地采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p>

  第二十六?nbsp;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p>

  第二十七?nbsp; 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者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0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p>

  第二十八?nbsp;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价值时,应当按照同期、同牌号、同规格的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所得的金额;对无法确定品牌、型号的,可参照同类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确定;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定、/p>

  第二十九?nbsp;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p>

  第五?nbsp;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烟草专卖品,可并处以没收违法物品价?倍以?倍以下的罚款、/p>

  第三十一?nbsp;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可并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二?nbsp;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所存储烟草专卖品价?0%以?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0%予以收购、/p>

  (二)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三?nbsp;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0%以?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0%予以收购、/p>

  (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2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p>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以进货总额5%以?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0%予以收购、/p>

  (四)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ldquo;吸烟有害健康?ldquo;禁止向未成年人售?rdquo;标识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50元以?00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四?nbsp;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

  第三十五?nbsp;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0%以?0%以下的罚款、/p>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六?nbsp;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运输、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倍以?倍以下的罚款、/p>

  (二)运输、邮寄、存储、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或者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倍以?倍以下的罚款、/p>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外,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p>

  第三十七?nbsp;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第三十八?nbsp;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p>

  第三十九?nbsp;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9/p>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给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许可的:/p>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p>

  第六?nbsp; 附则

  第四十一?nbsp; 本条例自2007??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四川
标签9/font>经营消费?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