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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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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3-25 04:18:28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94/201208/c2d02a934822434babe3a0bdad8a8033.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卫生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045
核心提示: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8-14 生效日期 2012-08-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你局《关于明确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012?92号)和《关于明确胶囊类等保健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01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9/p>

  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p>

  专此函复、/p>

  卫生部办公厅

  2012??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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