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p>
第三?nbsp;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p>
第四?nbsp;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p>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p>
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p>
第五?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9/p>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p>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p>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p>
(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p>
第六?nbsp;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p>
(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p>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p>
第七?nbsp;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p>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p>
第二?nbsp;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抣/p>
第八?nbsp;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9/p>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p>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p>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p>
第九?nbsp;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p>
第十?nbsp;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p>
第十一?nbsp;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p>
第十二条 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p>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p>
第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9/p>
(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0发布公益广告:/p>
(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p>
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p>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p>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p>
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p>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p>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p>
第三?nbsp; 监督检?/p>
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p>
第二十一?nbsp;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p>
第二十二?nbsp;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p>
第二十三?nbsp; 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p>
第四?nbsp;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nbsp;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p>
第二十五?nbsp;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p>
第二十六?nbsp;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p>
第二十七?nbsp;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p>
第二十八?nbsp;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p>
第二十九?nbsp;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p>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五?nbsp; 附则
第三十一?nbsp;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p>
第三十二?nbsp;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02号)同时废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