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总则
第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快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首席质量官素质,发挥首席质量官的作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强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的唯一的企业质量负责人、/div>
第三条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工作、/div>
省辖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巿质监局)负责本地区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div>
第二 岗位要求
第四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div>
第五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9/div>
(一)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质量工程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div>
第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div>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div>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div>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div>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div>
第七 首席质量官应承担以下质量职责9/div>
(一)负责企业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div>
(二)负责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div>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与持续改进:/div>
(四)负责企业质量创新,推行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五)负责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教育,测量顾客满意度;
(六)负责企业质量文化创建与推进、/div>
第三 培训教育
第八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统一规划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div>
巿质监局负责对首席质量官的培训辅导,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并将通过首席质量官考核合格的学员基本信息表汇总上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发放培训结业证书、/div>
第九 企业应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首席质量官的培训教育、/div>
第四 监督管理
第十 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纳入江苏省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管理。纳入江苏省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的学员,需按巿质监局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内容,并于每年年初上报《质量提升与改进课题》,年末提交经评审的质量管理绩效报告、/div>
第十一 企业首席质量官岗位应在纳入江苏省首席质量官人才库中聘任,并由企业形成聘用书、聘用(变更)报告、/div>
第十二条 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聘用(变更)报告到所在地巿质监局进行备案,并在获聘后的每年年末向巿质监局提交履职报告。巿质监局将备案名单上报省质监局,纳入全省获得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库、/div>
第十三条 首席质量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9/div>
(一)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div>
(三)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div>
(四)首席质量官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div>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质监部门可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虛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三)未按时提供履职报告的、/div>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挂钩;对首席质量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证、/div>
第十六条 巿质监局定期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发布和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等活动,对质量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或作为推荐国家、省等部门表彰的重要条件、/div>
第十七条 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列入对各地政府的质量工作目标考核,作为申报质量强市、区域名牌的考核内容之一;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列入评价企业名牌产品、质量信用、质量奖励的重要内容、/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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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div>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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