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159?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15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01-17 04:10:31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1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猪生产与监测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函[2012]159叶/td>
发布日期 2012-05-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uzhou.gov.cn/Item/55754.aspx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生猪产业是我市畜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ldquo;菜篮?rdquo;工程的重要内容。做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生猪调出大县中,我市已有6个区、县进入财政奖励大县行列。当前,我市生猪生产面临出栏价格持续走低、养殖户补栏不积极、散养户加快退出、规模养殖发展缓慢、个别中小养殖场母猪繁殖性能和仔猪成活率下降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全市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猪生产与监测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加快落实中央、省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区、县要加快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中央、省的强农惠农政策尽快落实到场(户),进一步稳定养殖场主信心、/div>
  二、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各区、县要继续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设施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规模养殖比重。要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完善部、省、市、区县四级示范创建体系,遴选典型示范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生猪标准化生产。要研究解决好规模养殖发展中用地难、贷款难和技术缺乏等方面的实际问题、/div>
  三、着力提高母猪繁殖性能和仔猪成活率。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母猪和商品仔猪选择、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推广相关技术,指导养殖场(户)改进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生猪生产水平。要结合畜牧科技促进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针对中小规模养殖户集中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服务,帮助养殖场户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div>
  四、进一步规范种猪市场秩序。各区、县要加大对种猪场的执法检查,特别要强化对种猪扩繁场生产经营资质排查,认真查验销售种猪出具的相关证明(种猪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猪系谱),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生产销售劣质种猪行为、/div>
  五、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区、县要继续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基础免疫,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要强化应急准备,坚决果断处置突发疫情、/div>
  六、进一步加强生猪监测调查工作。为进一步增强生猪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各区、县在切实维护国家抽中样本的规范性的同时,要进一步增扩调查样本点,以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监测调查数据作为法定数据,实行下管一级,未经审定,不得对外公布使用。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全国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方案》和《四川省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实施细则》。要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调查记录,加强审核评估,确保监测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当地生猪生产的发展状况;严禁人为随意调整调查样本和人为干扰修改调查数据,对虚报瞒报者将取消其生猪调出大县资格、/div>
  七、加强组织保障。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监测调查涉及面广,调查对象多,工作难度大。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调查统计部门的监测调查工作,按规定落实监测措施,解决监测所必需的设备、经费,确保我市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div>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地区9/font>四川
标签9/font>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