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化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二、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三、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四、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
五、对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由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重点倾斜。
六、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七、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八、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推进有关单位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以不低于3%计提,并逐年增长。
十、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由企业据实报送相关资料,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十一、鼓励和允许企业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十二、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融资服务,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等实现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步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四、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对符合《山东省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鲁发〔2010〕22号)和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政府自主创新专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指标安排、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上述项目中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给予支持,降低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
十六、企业委托省外或与省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外科技人员来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企业,参照执行本意见。各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